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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9-01 16:10:16.0  浏览 216 次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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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2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工作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快推进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林长制体系。到2025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6.5%;林木蓄积量达到800万立方米;70%的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植被覆盖度达到65%以上;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湿地面积保有量不低于69万亩。到2035年,基本建成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组织体系

     设立市总林长、副总林长。市总林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对全市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负责研究解决全市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市副总林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林草工作副市长担任,负责协助市总林长工作。

     根据全市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分布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域设立市级林长,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市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可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设立市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市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确定事项,负责林长制推进和实施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林草局设立或指定科室承担市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市区、镇(乡)、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林长制。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镇(乡)、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各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负责。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把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区划林地、草地、湿地、荒地沙地和自然景观等生态空间,明确功能定位、主攻方向和目标任务,统筹规划、分区施策、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林地、草地。强化林草资源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用地转为非生态用地,依法查处乱砍乱伐、乱捕乱猎、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等案件,清理整治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公益林、天然林和古树名木保护,科学修复,提高质量。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禁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提升自然保护地管理水平,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增强生物多样性。

    (二)推进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防沙治沙、草原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风沙草滩区、白于山区、沿黄土石山区和黄土丘陵沟壑区等重要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科学推动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开展毛乌素沙地再治理,实施退化林分修复、灌木平茬复壮、退化草地改良,强化森林抚育经营,优化林分结构,构建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沙地生态系统。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形式和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森林城市、森林村庄、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增加群众绿色福祉。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严格执行《森林法》《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区县行政首长负责的森林草原火灾、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体系,严防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侵入,提升森林草原灾害综合防控能力。

    (四)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探索森林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推动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健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

    (五)加强林草资源科学管理。加强护林员等生态管护队伍建设,落实林长和护林员责任,逐步实现网格化管理。开展林草资源调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实现森林草原资源智慧化管理。

    (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两级林草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乡镇林业草原管理机构和基层管护站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管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协作机制。确定市级相关部门为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相关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执法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智慧局、市气象局等。

    (二)会议制度。建立市总林长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总林长会议由市总林长或委托市副总林长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建立市级林长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责任区内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重大突出问题。会议由市级林长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建立市林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落实市总林长会议和市级林长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部署。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召集,市级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参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林长制作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市林长制顺利推行。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林长会议、部门协作、督查督导、信息公开、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研究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各级财政支持林长制实施的保障机制,探索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资力度,保障林长制工作经费。

    (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培育经营、修复保护和林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等关键技术研究,强化新技术、新成果的集成示范及转化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化能力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科技推广技术服务队伍。

    (五)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做好舆论引导。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和林长制工作情况。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区域生态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在全市形成增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和社会风尚。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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